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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條約締結法」今天(12號)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立法,讓條約締結和審議有專責的法規明定遵循。條約締結法除了納入現行的規定外,設有保留條款,條約簽署後,主管機關必須在三十天內由行政院請立法院審議,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改,應退回、重新談判,條約如果未經立法院通過,主辦機關應立即通知締約對方。條約締結法還規定,中央行政機關,或被授權的機構、團體與外國政府、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的機構、團體第條約或協定,都屬於適用範圍;多邊條約案除了條約明定禁止保留之外,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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